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小知识
来源:上海社会保险办事网
“账户随人走”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,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。 “资金同步转” 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,一并转移资金:
1.个人账户储存额: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资金,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资金。
2.统筹基金(单位缴费):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,按12%的总和转移资金,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,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。
“缴费可累计” 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,参保人员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,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,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。 温馨提示: 外省市户籍男性年满50周岁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,首次在本市就业参保的,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。临时账户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,封存原临时缴费账户,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,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。